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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82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敬俊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