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双伍与刘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伍,刘小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627号原告:刘双伍,农民。被告:刘小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伍诉被告刘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不知被告现地址,待找到被告下落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双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刘双伍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凤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