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4
案件名称
段建中与武汉金裕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建中,武汉金裕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243号原告:段建中,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代理人:齐加将,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金裕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江岸区汉口花园二期D区9栋2单元2层2室。法定代表人:童大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建中与被告武汉金裕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建中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建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施余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静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