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衡水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李家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294号原告:衡水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法定负责人:王建英,公司经理。被告:李家灯。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家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自行解决,原告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562元,由原��衡水市恒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游祥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