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林德气体(合肥)有限公司与合肥长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气体(合肥)有限公司,合肥长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425-1号原告:林德气体(合肥)有限公司(原合肥巨网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菁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祥,该公司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强强,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长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跃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寄,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42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合肥长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9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现由于被告已付清全部款项,原告林德气体(合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合肥长城制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90000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物的查封。审判员 唐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