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初字第3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333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6年10月22日,汉族,居民。被告梁某某,男,生于1986年1月16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应减半收取诉讼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顾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