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民初字第0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希川与姬成俊、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川,姬成俊,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3024号原告赵希川,居民。被告姬成俊,居民。被告李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希川诉被告姬成俊、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希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纪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