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希川与姬成俊、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川,姬成俊,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3024号原告赵希川,居民。被告姬成俊,居民。被告李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希川诉被告姬成俊、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希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纪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