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649号原告:杨某,女,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古河村高圩组,身份证号码为342421197611207023。被告:黄某,男,1976年6月14日生,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古河村高圩组,身份证号码为342421197606147011。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书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邵立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