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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执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周广金与朱林宏、朱俊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金,朱林宏,朱俊,薛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1936号申请执行人周广金。被执行人朱林宏。被执行人朱俊。被执行人薛义勇。申请执行人周广金与被执行人朱林宏、朱俊、薛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2015)泰兴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36万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兴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元圣执行员  朱春旭执行员  朱效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