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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亮亮与施乃金、许银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亮亮,施乃金,许银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269号原告刘亮亮。被告施乃金。被告许银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亮亮诉被告施乃金、许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7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向本院提供登记在原告名下的鲁D×××××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亮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施乃金、许银花银行账户存款7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一宗。二、查封登记在原告刘亮亮名下的鲁D×××××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仰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