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长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利辉与周利方、周义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493号原告周利辉,女,汉族,遵义市人。被告周利方,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周义均,男,汉族,遵义市人。第三人红花岗区巷口镇中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巷口镇中山村。法定代表人韦以华,该村主任。原告周利辉与被告周利方、周义均及第三人红花岗区巷口镇中山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利辉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茂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