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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杨某。被告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佘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谭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