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杨某。被告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佘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谭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