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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行非审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胡志国、吴海春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行非审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郑兴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宁飞,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坪镇镇长。被执行人胡某某,男,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吴某某,女,土家族,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坪镇。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胡某某、吴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永定区征决(2015)X75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某、吴某某夫妇于2014年12月6日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坪镇柏树居委会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第三个小孩,属违法多生育子女(第一个小孩)性质的违法生育。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胡某某、吴某某夫妇未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21日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作出了永定区征决(2015)X7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胡某某、吴某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17540元,逾期不缴纳并自缴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5年9月21日送达胡某某、吴某某夫妇。两被执行人既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永定区征决(2015)X75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定区征决(2015)X756号行政处罚决定;二、责令被执行人胡某某、吴某某立即履行永定区征决(2015)X756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胡某某、吴某某共同承担。审 判 员 秦 忠人民陪审员 周 擎人民陪审员 江自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邦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