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执民字第4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与张柯、张崇斌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第406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负责人:娄永海。被执行人:张柯。被执行人:张崇斌。被执行人:吴春芬。被执行人:徐明永。被执行人:陈婉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商初字第22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柯、徐明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玉兰花园藏风苑4幢302室房产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2041900元[建筑面积230.2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65.77平方米。详见苏博文诸暨房估字SF(2014)第110054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二次公开拍卖。2015年9月18日买受人唐海军以195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柯、徐明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玉兰花园藏风苑4幢302室房产[建筑面积230.2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65.77平方米。详见苏博文诸暨房估字SF(2014)第110054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唐海军(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唐海军起转移。二、买受人唐海军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琳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