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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班孝国与徐学良、密钰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孝国,徐学良,密钰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007-2号原告班孝国,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淑永,山东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学良。被告密钰凤,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班孝国与被告徐学良、密珏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班孝国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班孝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班孝国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绪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