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郭成江、李桂凤、王桂棠、李长茹、刘广明、刘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郭成江,李桂凤,王桂棠,李长茹,刘广明,刘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47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兴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成江,男,1958年07月12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沙锅屯乡孙家湾村一组4号,身份证号:210704195807127615。被执行人李桂凤,女,1958年07月17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沙锅屯乡孙家湾村一组4号,身份证号:210704195807177620。被执行人王桂棠,男,1970年03月0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暖池塘镇白枣树沟村一组14号,身份证号:210719197003023419。被执行人李长茹,女,1973年0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暖池塘镇白枣树村一组14号,身份证号:210719197302153424。被执行人刘广明,男,1975年10月23日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沙锅屯乡后富村一组228号,身份证号:21070419751023761x被执行人刘玉红,女,1975年05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南票区沙锅屯乡后富村一组228号,身份证号:211404197505243622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葫南经字第187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葫南经字第187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