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垦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卜繁春与马明道、郭德成、张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繁春,马明道,郭德成,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垦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卜繁春,男,43岁,第四师七十七团一连职工。被执行人马明道,男,57岁,第四师七十七团六连职工。被执行人郭德成,男,39岁,第四师七十七团六连连长。被执行人张芳,女,35岁。第四师七十七团农业技术推广站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昭垦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马明道、郭德成、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德成、张芳在七十七团六连有奖金43226.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郭德成、张芳在第四师七十七团六连的二〇一四年度奖金43226.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军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