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马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朱华与被告杨国芬、赵礼文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杨国芬,赵礼文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马民初字第284号原告朱华,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戴钊、陆朝平,文山市马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国芬,住文山市。被告赵礼文,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华与被告杨国芬、赵礼文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华以需寻找新的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华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华负���。审判员 梁春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耿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