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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郑一龙、龚路华与龚路华、赖猛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一龙,龚路华,赖猛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409号原告:郑一龙。被告:龚路华。被告:赖猛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一龙诉被告龚路华、赖猛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龚路华、赖猛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一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13元,由原告郑一龙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童建国代理审判员  黄文兵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