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郑一龙、龚路华与龚路华、赖猛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一龙,龚路华,赖猛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巡商初字第409号原告:郑一龙。被告:龚路华。被告:赖猛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一龙诉被告龚路华、赖猛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龚路华、赖猛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一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13元,由原告郑一龙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童建国代理审判员 黄文兵代理审判员 章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仕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