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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明清与深圳市鸿富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5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清,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委托代理人薛书峰,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410015705。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鸿富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大布巷村鸿联鹰科技园A、B栋6、7楼。法定代表人陈炜杰。上诉人张明清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鸿富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鸿富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明清上诉请求:要求鸿富海公司支付2013年3月14日至2014年10月9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1418元。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鸿富海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双方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明清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当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鸿富海公司拒绝签订,故在张明清已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鸿富海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综上,上诉人张明清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张明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