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嫩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振海与奚修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嫩民初字第686号原告王振海,男,汉族。被告奚修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威,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振海与被告奚修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海、被告奚修起及委托代理人郭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海诉称,2015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被告将塔溪乡小行(邢)点麦茬地40垧承包给原告耕种,原告以168,000.00元的价格承包被告的土地。原告在2015年2月2日交付了40,000.00元定金,后又在2015年2月11日交付了120,000.00元的承包费,因被告的土地与他人存在纠纷,被告通知承包给原告的土地由他人耕种,是被告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返还承包费,给付承包费的20%的定金32,000.00元,赔偿种子损失5,000.00元、购买化肥损失29,820.00元,预期收益损失152,000.00元。被告奚修起辩称,原告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原告无权主张定金,化肥种子损失仍具有使用价值,本案中不是被告与他人存在纠纷,实际上是他人具有侵权行为,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不当诉讼请求。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5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证明原告承包被告土地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2、被告奚修起出具的2份收据。证明被告收取土地承包费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3、购买种子化肥收据1张。证明被告购买种子10,000.00斤,花28,500.00元,后来以每斤2.40元的价格卖掉,损失5,000.0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有异议,认为票据不是正规票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4,购买化肥票据1张。证明原告购买化肥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有异议,认为票据不是正规票据,单纯一张票据不能证明原告购买化肥的真实性。被告奚修起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奚修起与赵海涛、奚修起与邢春善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证明被告依据合同将土地转包给原告,原告没有耕种上地的过错不在原告。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据与本案无关。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原告王振海与被告奚修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被告将承包他人的塔溪乡小行(邢)点土地40垧承包给原告,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了160,000.00元承包费,原告为此购买了种子、化肥。2015年春,原告种地时发现地被他人耕种,导致原告未能耕种土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承包费,并给造成损失予以赔偿,被告奚修起已经将收取的承包费偿还银行贷款,不同意返还。原告为种地所购买的化肥经本院实地查看,被告奚修起对化肥的价格、斤数予以认可,经询问被告奚修起,奚修起不同意化肥由其保管或归其所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原告所交的承包费160,000.00元,被告应当返还,并加算从收款之日2015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原告在2015年2月2日交付给被告地款的性质是土地承包费,不适用按总承包费价格20%的部分给付定金的罚则。因被告的行为客观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种子损失5,000.00元,原告购买化肥花28,620.00元,经本院实地查看,被告奚修起对化肥的价格、斤数予以认可,经询问被告奚修起,奚修起不同意化肥由其保管或归其所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主张合同履行后可得利益损失,因损失客观无法确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振海与被告奚修起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二、被告奚修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振海193,620.00元;并以本金160,000.00元从2015年2月1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三、驳回原告王振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0.00元,邮寄费8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孙晓伟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尹立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