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澧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芳离婚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芳,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张某芳,女。委托代理人胡国军,湖南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芳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芳交纳。审 判 员 曾凡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喻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