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执恢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郑道平、余海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道平,余海全,黄连英,郑雪,郑浩,李威云,杨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恢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郑道平,男,生于1964年2月29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申请执行人余海全,男,生于1930年9月2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申请执行人黄连英,女,生于1932年11月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申请执行人郑雪,女,生于1989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申请执行人郑浩,男,生于1993年5月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被执行人李威云,男,生于1975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被执行人杨玉琴,女,生于1988年10月1日,苗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叙永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郑道平、余海全、黄连英、郑雪、郑浩申请执行李威云、杨玉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330918.24元及利息,同时,被执行人李威云、杨玉琴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威云与马志英共有的坐落于叙永镇××号房屋已被本院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现查封措施即将到期,因被执行人李威云、杨玉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故应对被执行人李威云的上述财产继续采取查封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李威云与马志英共有的坐落于叙永镇××号的产权权属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二、续行查封期限为叁年(自送达之日起计算)。三、在续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移上述被续行查封的财产,不得对上述被续行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在被执行人未积极履行完相应义务前,如申请执行人郑道平、余海全、黄连英、郑雪、郑浩认为需要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查封的,请你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的20个工作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申请书,否则,本院将视为你不再要求本院对上述财产采取续行的查封措施,由此,你将承担因未采取续行查封措施而造成执行不能的不利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王 睿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忠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