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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殿双、李桂清、杜亚霞、吉洪亮、吉微微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殿双,李桂清,杜亚霞,吉洪亮,吉微微,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454号申请人吴殿双,男,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前郭县。申请人李桂清,女,1934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前郭县。申请人杜亚霞,女,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前郭县。申请人吉洪亮,男,1982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前郭县。申请人吉微微,女,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松原市前郭县。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民委员会。。=申请人吴殿双、李桂清、杜亚霞、吉洪亮、吉微微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226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吴殿双、李桂清、杜亚霞、吉洪亮、吉微微的诉讼请求。吴殿双、李桂清、杜亚霞、吉洪亮、吉微微不服,提起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松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调解,内容为,被上诉人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单家围子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上诉人吴殿双、李桂清、杜亚霞、吉洪亮、吉微微利息款2364650元。一审受理案件费152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717元,本院减半收取12858.50元,均由五上诉人负担,现五上诉人交纳15282元,本院退还五上诉人2423.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吴殿双、李桂清、杜亚霞、吉洪亮、吉微微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吉 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