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丽诉被告赵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828号原告马某,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柔远镇中街。被告赵某,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柔远镇中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调解和好。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马某负担150元,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延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