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162号原告:姜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王某,现住农安县。原告姜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姜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洪林审 判 员 赵国仲人民陪审员 辛 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旭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