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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七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徐彦英等申请执行毕节市朱昌镇发启果蔬专业合作社、吴鹏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彦英,葛传学,葛梅,葛美,葛玉琴,葛丽,葛敏,葛海,毕节市朱昌镇发启果蔬专业合作社,吴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徐彦英,女,193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申请执行人葛传学,女,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申请执行人葛梅,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申请执行人葛美,女,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申请执行人葛玉琴,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申请执行人葛丽,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申请执行人葛敏,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申请执行人葛海,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毕节市第二中学教师。被执行人毕节市朱昌镇发启果蔬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鹏,发启果蔬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被执行人吴鹏,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本院执行(2015)黔七执字第427号徐彦英等申请执行毕节市朱昌镇发启果蔬专业合作社、吴鹏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鹏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吴鹏负责的朱昌镇发启果蔬专业合作社引进的果树严重老化,无资金投入改良,未有任何收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4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王丽霞审判员 高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甘建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