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商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燕娟与杜秋锋、潘凤英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燕娟,杜秋锋,潘凤英,杜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商监字第4号原审原告赵燕娟。原审被告杜秋锋。原审被告潘凤英。原审被告杜洪涛。原审原告赵燕娟与原审被告杜秋锋、潘凤英、杜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虞民二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经本院院长审查,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2007)虞民二初字第2093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夏增铨审 判 员 高五虎代理审判员 袁丽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淑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