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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袁东升与乔滨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东升,乔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158号原告袁东升,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被告乔滨,男,住南阳市张衡东路。原告袁东升诉被告乔滨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乔滨于2013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月利率4分,按月支付利息。原告将款借给被告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两年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躲避不见,不仅没有支付利息,连本金也没有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起诉应该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袁东升起诉后,经多次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查找,查无此人,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东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中才审判员  曹聚改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俊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