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秀青与山东恒丰铝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799号申请执行人:张秀青,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国。被执行人:茌平恒丰耐火装饰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斌。被执行人: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守岭。被执行人:杨玉斌,男,196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杨泗洋,男,1967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杨玉广,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杨玉新,女,197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郭红艳,女,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茌平。被执行人:薛守岭,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杨玉国,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张秀青与山东恒丰铝制品有限公司、茌平县恒丰耐火装饰板有限公司、山东华远钢结构有限公司、杨玉斌、杨泗洋、杨玉广、杨玉新、郭红艳、薛守岭、杨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93365.73元,扣除执行费23600元,给付申请人。后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存款,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宋 国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公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