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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唐导慧与湖南天利投资有限公司、董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123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湖南天利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某。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湖南天利投资有限公司、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0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天利投资有限公司、董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天利投资有限公司、董某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天利投资有限公司、董某收入人民币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罗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