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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玉春与徐州大雷商贸有限公司、夏道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春,徐州大雷商贸有限公司,夏道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胡玉春,农民。被告徐州大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城南大道西侧雷鸣大厦305室。法定代表人夏道成,该公司经理。被告夏道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春诉被告徐州大雷商贸有限公司、夏道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春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胡玉春负担。审 判 长  张 坤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馨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