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玉春与徐州大雷商贸有限公司、夏道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春,徐州大雷商贸有限公司,夏道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胡玉春,农民。被告徐州大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城南大道西侧雷鸣大厦305室。法定代表人夏道成,该公司经理。被告夏道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春诉被告徐州大雷商贸有限公司、夏道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春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胡玉春负担。审 判 长 张 坤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馨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