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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713号原告:刘某,女,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黄林,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樊燕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汪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