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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临沂宝利来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沃源新型面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宝利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沃源新型面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494-1号原告临沂宝利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通达路与湖北路交汇向北200米。法定代表人高新荣,总经理。被告山东沃源新型面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城鲁山路5号。法定代表人崔志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宝利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沃源新型面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宝利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沃源新型面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宝利来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宝利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5元减半收取2243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临沂宝利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蹇令峰审 判 员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钱明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