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习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袁增平申请执行吴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习执字第510号申请人袁增群,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东皇镇政府院。被告吴思平,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同民镇兴隆村*组。被告习水县吉祥汽车保养场。法定代表人杨贵林,系该保养场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增群于2015年10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暂时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习执字第51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何 煜审判员 袁小峰审判员 徐代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