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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616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女,1993年8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法库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法库县叶茂台镇四架山村。曾因吸毒于2013年8月18日被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2月1日被抓获),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皇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大勇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孙晓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纪玮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