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58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雪琴、王跃容等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琴,王跃容,冉兴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849号原告陈雪琴,女,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王跃容(原告陈雪琴之母),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冉兴淑(原告陈雪琴之祖母),女,193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王成海,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8号涪陵港客运中心·香江豪庭3号楼4-1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8942-5。负责人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琪,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芝岚,女,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陈雪琴、王跃容、冉兴淑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兴平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雪琴、王跃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成海、原告冉兴淑的委托代理人王成海、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琪、杨芝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雪琴、王跃容、冉兴淑诉称,原告陈雪琴之父陈兴贵于2015年6月30日在被告处购买《旅途无忧》C款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险费20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3日,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等,保险金额为10万元等。2015年7月8日下午16时30分,陈兴贵在重庆市涪陵中心医院门诊急诊大楼工地上因上下楼梯不慎摔倒身故。同月16日,三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同月24日,被告的上级公司作出拒赔通知书,不予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告拒付保险金不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三原告理赔陈兴贵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辩称,陈兴贵的意外身故不符合理赔条件,被告不应赔偿陈兴贵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三原告提供的工商登记档案查询情况和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载明,被告的名称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中心支公司,而非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故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关于“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不应予以受理,依法应驳回三原告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雪琴、王跃容、冉兴淑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兴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