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攸县飞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飞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杨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570号原告攸县飞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冰,总经理。被告杨俊,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县飞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攸县飞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飞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攸县飞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攸县飞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谭武人民陪审员 李绍远人民陪审员 杨科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文李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