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淑珍与汪良全、汪良清、汪良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珍,汪良全,汪良清,汪良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陈淑珍,女,于2015年9月4日死亡。委托代理人李小青,系汉源县九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良全,男,生于1958年4月1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汪良清,男,生于1951年11月16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汪良英,女,生于1953年9月19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珍与被告汪良全、汪良清、汪良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淑珍于2015年9月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淑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