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曹文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曹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11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法定代理人:王建明,行长。委托代理人:温文林,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文虎。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曹文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1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