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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登国与金顶祥、黄文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陈登国。被告金顶祥。被告黄文焕。原告陈登国与被告金顶祥、黄文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金顶祥下落不明,无详细地址,待其回白河县后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金顶祥、黄文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金顶祥下落不明,无详细地址,待其回白河县后再另行起诉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金顶祥、黄文焕的起诉,向本院递交的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登国撤回对被告金顶祥、黄文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20元,减半收取3610元,由原告陈登国负担。审 判 长  李昌顺审 判 员  董荣福人民陪审员  陈明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