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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顺红与王冠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红,王冠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730号原告杨顺红。被告王冠辉。原告杨顺红诉被告王冠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顺红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杨顺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杨顺红负担。审判员 黎 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保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