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顺红与王冠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红,王冠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730号原告杨顺红。被告王冠辉。原告杨顺红诉被告王冠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顺红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杨顺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顺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杨顺红负担。审判员 黎 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保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