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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小妹与高丽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妹,高丽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45号原告:徐小妹,1975月3日16生。被告:高丽平。原告徐小妹与被告高丽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小妹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小妹负担。审 判 长  程军中审 判 员  王又林人民陪审员  胡全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管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