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小妹与高丽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妹,高丽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45号原告:徐小妹,1975月3日16生。被告:高丽平。原告徐小妹与被告高丽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小妹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小妹负担。审 判 长 程军中审 判 员 王又林人民陪审员 胡全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管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