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玉峰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438号原告:刘玉峰,男,汉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岚山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峰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峰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玉峰负担。审判员 吴 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玲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