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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孟祥玲诉大庆雪豹涂料制造有限公司、高山、大庆驰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玲,大庆雪豹涂料制造有限公司,高山,大庆驰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孟祥玲,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大庆雪豹涂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新航路14号。法定代表人高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山,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大庆雪豹涂料制造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庆驰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大庆高新区新航路14号办公研发综合楼207室。法定代表人高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孟祥玲诉被告大庆雪豹涂料制造有限公司、高山、大庆驰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祥玲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孟祥玲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大庆雪豹涂料制造有限公司、高山、大庆驰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