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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初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绍兴县达伽马纺织有限公司与杭州南星家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达伽马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南星家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3371号原告:绍兴县达伽马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潇。委托代理人:沈建红。被告:杭州南星家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达伽马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南星家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达伽马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南星家纺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达伽马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南星家纺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70元,合计19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祝世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