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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青岛琅琊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与崔校友、丁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琅琊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崔校友,丁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79号原告:青岛琅琊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198号。法定代表人:赵咏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泗才,系青岛琅琊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处职员。委托代理人:孙德,系青岛琅琊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处职员。被告:崔校友。委托代理人:闫文刚,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晓帆,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琅琊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校友、丁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琅琊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61元,减半收取1030.50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5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张焕正人民陪审员  韩淑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