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民初字第0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钱XX、张XX诉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XX分公司、董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XX,张X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XX分公司,董XX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钟民初字第02364号原告钱XX,男,1962年6月7日生。原告张XX,女,1962年11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黄寅,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刁樱茹,江苏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XX分公司。被告董XX,男,1980年2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钱XX、张XX诉被告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XX分公司、董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11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董XX价值11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