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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李敏与张霞与王敦煌与王衍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衍盛,李敏,王敦煌,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406号申请执行人王衍盛。申请执行人李敏。被执行人王敦煌。被执行人张霞。申请执行人王衍盛、李敏与被执行人王敦煌、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民二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王敦煌、张霞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执行。至此,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民二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益伟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诚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