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5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常赟与被告榆林市合家欢购物中心、榆林市恒邦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902号原告常赟。被告榆林市合家欢购物中心,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榆林市恒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电厂路。法定代表人余文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彦军。原告常赟与被告榆林市合家欢购物中心、榆林市恒邦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榆林市合家欢购物中心、榆林市恒邦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赟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赟撤回对被告榆林市合家欢购物中心、榆林市恒邦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常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瑞 来源:百度搜索“”